近期,国务院及证监委针对资本市场乱象采取了系列强力措施,连续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范文件及规章,重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资本市场。这些措施,唤醒了人们对中国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期待,也让我不由回想
2018年,经上海律协遴选推荐,我成为中国证监会直属的证券公益机构,至今已连任3届。2018年底,受该中心指派,为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中94名投资者提供证券支持诉讼服务。案件代理工作历经一审、二审,历时两年有余。期间,荣获投服中心授予的“优秀代理奖”。
一、案件事实
上市公司大福控股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做为履约保证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以募集资金4.59亿元为关联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事项;(三)未披露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四)2016年5月31日的公司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2月大福控股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被揭露后,股价大幅度下跌,数千投资者等投资利益受损。
2017年7月20日,中国证监委大连监管局根据大福控股上述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一)对大连大福控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二)对当时的实际控制人代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三)对财务总监周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代理回顾
1、遵循“以非诉的方法做诉讼,以诉讼的方法做非诉”的办案理念,在基本掌握案情基础上制定详细办案方向和计划。
接受指派后,我立刻投入了代理准备工作。在初步了解大控虚假陈述的基本事实后,迅速审阅了94名投资者的证据材料,掌握每个投资者买卖大连控股股票的交易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补充的证据资料,梳理出案件的整体特征,并查询类案判决思路,制定出诉讼策略和方案。
因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保证沟通顺畅与建立互信。
鉴于投资者等分散性和证券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耐心地向每个投资者说明办理身份证公证委托手续和补充提供证券交易对账单等证据的必要性。对个别不符合起诉条件和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在诉讼材料准备过程中,更需耐心解答投资者提出的各种问题。
(2)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类案司法裁判思路,掌握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特征、行为表现、前置程序、重大性认定标准、与投资人损失的因果关系,投资人损失计算的规则,结合大连控股案自身案情、特点,确定难点、争议焦点,精心准备诉讼材料。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需要把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虚假陈述的行为表现及类型(消极的,积极的;诱多型,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其他相关责任人);虚假陈述是否构成重大性;计算投资人损失截止日期的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即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及损失的因果关系(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如何计算;举证责任分配等。这些问题又是当事双方最易发生争议的地方。
本案中,先要全面收集、分析研究涉案大连控股虚假陈述的事实证据,以及每个投资人的证券交易电子清单证据;分析论证虚假陈述行为表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对投资人的决策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准确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需要花费了大量时间确定每人的交易起止日期、交易次数,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每个投资者的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本着公平原则,按“先进先出 实际成本法”,计算每个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 卖出均价)× 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数量 (买入均价 − 基准价)× 基准日后卖出或持有的可索赔股票数量。其中,难度最大的是有的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需要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3、精心准备庭审工作
从2019年1月底接受指派日起到5月底前的4个月时间里,将符合起诉条件的66名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分两期起诉至大连中院,起诉金额合计2000余万元。
在两个月的时间里,66个案件分批开庭。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关于实施日、揭露日、损失计算方法、重大性、因果关系、赔偿比例等争议焦点,我方依据事实、法律和法理全面阐述了原告代理观点。截止11月底,收到到64份判决书,其中63案胜诉,仅有1案被驳回起诉。胜诉案件中,合计判决支持金额达近2000万元。
三、几点感悟
2、与投资者的沟通,是一件非常费时费力的事。
3、整理投资者的涉案股票交易对账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定力。
时间运用excel等工具,按交易时间顺序将不同账户等交易数据整合在一起,按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三个时间节点,确定实施日前的股票余数、实施日至揭露日前的买入股票总数及金额、卖出股票总数及金额、揭露日至基准日前卖出股票总数及金额、基准日后持有或卖出的股数等四个区间的关键数据,然后按“先进先出 实际成本法”计算投资者的买入均价,进而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如果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则需要花更多的时间逐项依次计算每次交易后的买入均价及按此均价计算的买入股票的金额,再与下次的买入股票的数量及金额进行移动加权,直至计算到最后一次的股票买入,以最后确定买入均价。
4、对按实际成本法计算买入均价存在的困惑。
尽管虚假陈述已判案例以此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者的差额损失。但这种计算方法对一些情形下的股票交易投资损失的计算,计算的结果会出现买入均价低于最低买入单价或者高于最高买入单价的情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前者对投资者不利,后者则对上市公司不利。
(1)按实际成本法计算,本案存在买入均价低于实际买入的最低单价的情况。如投资者何某,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卖大连控股股票近200次,基准日后仍持有近万股。何某操作水平较高,多数情况下能低买高卖,但按实际成本法计算的买入均价为-3.5元,表明尽管其在揭露日前买入的股票在基准日后仍有余股,其无投资差额损失。这显然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因为,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只要在实施日至揭露(更正)日期间买入的股票未卖出,在揭露日后至基准日因股票下跌有损失的,皆可索赔。但按按实际成本法计算的买入均价为-3.5元,显然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因为实施日至揭露日前何某60余次买入股票的最低单价是也在5元/股以上。
之所以出现买入均价低于实际买入最低单价甚至为负的情况,是因实际成本法的计算方法将投资者以高于买入价卖出股票获得的收益,平均到买入均价中了,从而拉低了买入均价,出现买入均价低于投资者最低买入价到极端情形。此时,合理的计算方法应该是移动加权平均法,我们按此法计算何某的买入均价为5.5元/股,并以此计算出损失差额。尽管如此,审理诉。
(2)按实际成本法计算买入均价,本案也有数个投资人的买入均价高于其实际买入的最高单价的情况。按该买入均价计算,数个投资人的投资损失差额远高于其实际的损失。这显然不尽合理。尽管,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并未
买入均价高于投资者最高买入单价的情况,发生在投资者操作水平低,高买低卖,持续亏本的交易情形下。实际成本法将投资者在揭露前以低于买入价卖出的股票损失额,平均入了买入均价之中,从而拉高了买入均价。
托第三方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者其他有资质的证券欺诈专业研究机构作为证券欺诈投资者损失的鉴定人出庭鉴定,利用其开发的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证券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作出公平科学的计算和鉴定。
5、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被告公司被处罚后经营及财务现状进一步恶化,投资者在判决生效后未能获得实际赔偿,受到二次伤害。
被行政处罚及大批投资者诉讼后,大福控股从a股退市、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经营地都发生了变更,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经历了复杂诉讼程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后,投资人仍未获得实际赔付,投资信心又一次被深深挫伤,更没有起到警示、惩治上市公司、实控人、责任人等违法者的效果。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重树投资信心,国家应考虑在制度或立法层面研究建立投资者损失优先赔偿机制。比如,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赔偿基金,确保投资者能优先获得赔偿。
6、希望与信心:在资本市场,发挥价值的空间会更大
2022年1月,最高院发布、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的司法解释,废除了将行政处罚作为立案前置程序的规定,细化了虚假陈述的分类、重大性的判断要求、因果关系的要件及判断规则、“三日一价”的认定规则,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方的主体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提高其违法成本。
《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内容,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如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确立了投资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这些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便利。
近期,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也加大了证券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违规、欺诈行为的监管惩治力度,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力争创造一个风情月朗、健康透明、良性发展的证券资本市场。
这个过程中,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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